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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0号)   

2020-03-21来源: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令(第10号)

 

  为最大限度降低我市疫情境外输入风险,巩固疫情防控成效,保障广大市民和境外来连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一)大连市对境外来连人员实施严格的14天"一户一人"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措施。

  (二)严格居家隔离管理。对于申请居家隔离的境外来连人员,需居住地社区(村)上门核查其是否具备"一户一人"居家隔离条件。符合"一户一人"居家隔离条件的境外来连人员,须自觉遵守隔离要求,不能离开住所。社区(村)要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确保居家隔离人员不离开住所。对擅自离开住所的,将依法处理。

  (三)如居家条件不具备"一户一人"隔离要求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四)境外来连人员中如有需要照顾的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或因各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须经居住地社区(村)核查,可以固定一人陪护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

  (五)入境前在一处共同生活居住满14天的境外来连家庭,在保证"一间一人"的前提下可共同居家隔离,隔离期间不允许与无需隔离的家庭成员同住。隔离期间应减少家庭成员接触,不聚集、不聚餐,生活用品分开,佩戴口罩,加强通风消毒,注意个人卫生。

  (六)14天内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的来连人员,必须在抵连前自行或通过特定关系人(亲属或在连接待人员)主动与严防境外输入工作组报备(电话:18242065072),由严防境外输入组负责组织其抵连后全程"点对点"接送,无缝衔接,全程封闭管理,禁止来连人员进入大连公共交通区域和自行移动。对隐瞒境外旅居史、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境外来连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力度,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排查境外来连人员,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落实境外来连人员隔离管控、信息登记、健康监测等工作。

  (八)在连隔离期间,视隔离人员健康状况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阴性且隔离期满14天无症状后解除隔离。

  (九)境外来连人员如在机场、隔离场所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分别由机场医疗救治组工作人员、隔离观察人员立即联系120救护车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十)经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且不需留院观察的境外来连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二、加强疫情保障服务

  (十一)境外来连人员在回国过程中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我市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十二)境外来连人员到医院发热门诊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十三)对于外籍人员医疗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十四)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来到本单位的境外来连人员信息并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相互配合隔离健康观察。

  (十五)境外来连人员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凡涉嫌不按规定隐瞒接触史、旅居史,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境外来连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七)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实施有奖举报。发现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遵守防控规定的,可向当地政府举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当地政府对最先举报者给予奖励(电话:18242065072)。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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